中國最專業、最具規模的信用評級機構之一。 業務包括對多邊機構、國家主權、地方政府、金融企業、非金融企業等各類經濟主體的評級,對上述經濟主體發行的固定收益類證券以及資產支持證券等結構化融資工具的評級,以及債券投資咨詢、信用風險咨詢等其他業務。
作者:陌爺地產圈
來源:陌爺地產圈
隨著國家對房地產市場調控力度的加強,各地政府對房企拿地均出臺了新的政策
其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并移交政府成為新形勢下的拿地條件之一
配建保障房根據其移交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建成后無償移交與建成后由政府低價回購
對于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的保障房,在這過程中主要有兩大類觀點
第一,產權并沒有發生轉移從而不發生相關納稅義務
第二,因為產權發生轉移而涉及的各種稅費
對于產權發生轉移的案例中所涉及的增值稅、土增稅等稅種該如何計算
許多投拓在項目跟進過程中經常會遇到,而對其處理方式對于效益測算影響也會比較大
本文就梳理下,無償移交的保障房,在產權發生轉移的情況下,常見的集中主流觀點
1、增值稅
01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繳納增值稅
主流度:60%
觀點:
保障房建成后無償移交政府部門,屬于向其他單位無償轉讓不動產,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處理
法律依據:
財稅[2016]3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第十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處理方式:
一般按照,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或者按照組成計稅價格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02視同銷售,不征收增值稅
主流度:25%
觀點:
障房建成后無償移交政府部門,屬于房企贈與保障房給政府,應該視同銷售處理
由于保障房建設具有明顯的公益性,不征收增值稅
法律依據:根據財稅[2016]3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一第十四條規定
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01不視同銷售處理,作為公共配套
主流度:15%
觀點:
無償是指一方單純獲得某種利益而無須支付任何經濟代價的行為
目前,配建保障房大多都已經作為拿地的條件之一,那么無償移交給政府,其面上說的是無償
但從經濟形式上看,是有償的
因此,不應該界定其屬于“無償”移交。而是應該視同“公共配套設施”來進行相關涉稅處理
2、土地增值稅
01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主流度:70%
觀點:配建保障房作為取得土地的條件,將紅線內配建保障房無償移交政府部門
屬于將開發產品用于換取非貨幣性資產的行為,應視同銷售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的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01作為公共配套,土增扣除
主流度:30%
觀點:
認為配建保障性住房,屬于公共設施范疇,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是開發房地產企業必須發生的直接費用
所以,無償交付給政府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所發生的成本費用應當作為公共設施,應當允許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予以扣除
法律依據:
國稅發[2006]187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
按以下原則處理:
1.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并準予扣除成本、費用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陌爺地產圈”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

陌爺地產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