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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金壁
來源:中國破產法論壇(ID:bjbankruptcylaw)
破產審判中清算組作為管理人的實踐問題與優化對策
王金壁
破產程序是規范市場主體有序退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核心制度安排,管理人(清算組)作為破產程序的核心執行主體,其履職質效直接關乎債權人合法權益實現、破產財產處置效能及司法公信力建設。實踐中,部分地區仍以政府部門人員臨時組建清算組承擔管理人職責,該模式在履職過程中逐漸暴露出諸多短板,制約破產程序高效有序推進。本文結合清算組法定職責與實踐運行現狀,剖析其履職困境,提出針對性優化路徑,為提升破產審判質效提供參考。
一、清算組的法定職責與法院的權責邊界
(一)核心法定職責:全流程履職與破產事務閉環處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實務規范,清算組享有獨立履職權限,承擔破產程序全流程核心事務,核心職責可明確為以下維度:
1.全面接管事務:依法接管債務人全部財產、經營證照、印章、會計賬簿、交易文書等各類資料,搭建破產事務處置基礎框架。
2.資產調查清算:開展債務人財產全面核查與清理工作,精準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為后續財產處置與清算方案制定提供客觀依據。
3.債權債務處置:履行債權人通知與公告義務,全面核查確認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清繳債務人欠繳稅費,規范推進債務清理工作。
4.財產管理分配:負責破產財產日常管護與合法處分,制定科學合理的清算方案并報請法院審查確認,按法定順序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5.法律程序代理:代表債務人參與訴訟、仲裁及其他各類法律程序,維護破產財產合法權益,保障破產程序合規推進。
(二)與法院的權責關系:指導、報告與監督的協同銜接
清算組的履職權限源于人民法院指定,履職全過程需與法院保持規范協同,明確權責邊界:
1.指導協同關系:清算組應在人民法院依法指導下,恪守勤勉盡責、忠實履職義務,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推進破產事務處置。
2.報告負責關系:清算組需依法及時向人民法院報送履職進展、重大事項處理情況及相關文書資料,對法院負責;其制定的清算方案、財產處置方案等核心成果,需經法院審查確認后方可實施。
3.監督約束關系:人民法院對清算組履職全過程負有監督職責,對履職不當、違規操作等行為有權依法糾正,對履職能力不足、履職不力的清算組成員可依法更換;同時,清算組還需接受債權人會議及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保障履職公正透明。
二、清算組履職實踐中的突出問題
當前部分地區以政府部門人員臨時組建清算組的模式,因成員專業性不足、履職保障不完善等因素,在實踐中暴露出諸多問題,嚴重影響破產程序運行質效:
(一)專業能力缺失,履職被動低效
清算組成員多為政府職能部門兼職人員,缺乏破產法律、財務審計、資產處置等專業知識儲備,未接受系統實務培訓,對自身法定職責、履職流程及操作規范認知模糊,難以獨立高效推進清算事務。實際工作中過度依賴法院督促指導,呈現“被動執行、消極履職”狀態,部分案件存在推進緩慢、流程銜接不暢等問題,甚至出現案件久拖未結、處置事項遺漏等情況,既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也弱化司法程序嚴肅性。
(二)責任意識薄弱,履職推諉敷衍
面對破產清算中的復雜財產處置、職工安置、輿情應對等難點問題,部分清算組成員缺乏主動擔當意識,未積極研究制定解決方案,反而存在職責推諉、責任轉嫁現象,或將復雜問題直接交由法院處置,既加重法院辦案負擔,也破壞府院聯動協同機制效能,導致部分可通過協調化解的矛盾糾紛激化,阻礙破產程序順利推進。
(三)人員穩定性不足,工作交接不規范
清算組成員均為政府部門兼職人員,受本職崗位調動、工作調整等因素影響,人員變動頻繁,且缺乏明確的人員變更管理規范。前任與后任成員之間未履行完整書面交接手續,存在案件資料遺失、履職進展斷層、已核實事項需重復核查等問題,不僅嚴重延誤破產程序推進進度,也導致履職責任難以追溯厘清,進一步降低清算工作質效。
三、優化清算組履職質效的對策建議
針對清算組履職實踐中的突出問題,需從隊伍建設、能力提升、監督約束、機制保障等維度統籌發力,推動清算組履職規范化、專業化:
(一)推進管理人隊伍專業化市場化建設
立足破產審判專業化發展需求,逐步減少臨時性行政清算組的適用場景,培育壯大專業破產管理人隊伍。完善管理人名冊準入、考核與退出機制,嚴格篩選具備專業資質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機構等中介機構納入名冊,明確中介機構管理人履職標準與責任清單,從主體層面保障管理人履職專業性與穩定性,提升破產事務處置專業化水平。
(二)構建常態化培訓與實務指導機制
對確需組建行政類清算組的案件,建立清算組成員強制性崗前培訓制度,培訓內容涵蓋破產法律法規、財務核查、資產處置、債權人會議組織、風險應對等全流程實務技能,確保成員具備基礎履職能力。人民法院聯合破產管理人協會定期開展案例研討、業務交流活動,編制標準化《清算組履職工作指引》,明確各環節操作規范與流程節點,為清算組履職提供清晰指引,提升履職規范化程度。
(三)強化履職監督與責任追究機制
人民法院切實履行監督職責,構建“事前規范、事中管控、事后問責”全鏈條監督體系:一是規范人員變更與工作交接,明確清算組成員變更需報請法院批準,強制要求辦理書面交接手續,詳細列明資料清單、履職進展、待決事項等內容,經法院審核備案后生效,保障工作連續性;二是建立動態履職考核機制,搭建清算組履職臺賬,從工作進度、文書質量、問題處置能力等維度定期考評,對履職消極、推諉敷衍的成員及時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更換并通報其所在單位;三是穩定核心履職人員,明確清算組負責人在案件審結前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調整的嚴格履行審批程序,確保核心事務處置連貫性。
(四)完善府院聯動與履職保障機制
健全政府與法院常態化溝通協調機制,明確雙方在破產企業職工安置、稅費減免、資產過戶、信用修復等重點事項中的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高效化解破產處置難點問題。依法落實清算組履職報酬保障,對非中介機構類清算組,由政府財政設立破產清算專項經費,明確報酬標準與發放流程,解決“無錢辦事、履職無動力”問題,充分激發清算組成員履職積極性與主動性。
綜上所述,清算組作為破產程序的核心執行主體,其履職質效直接影響破產審判工作質量與市場經濟秩序維護。當前臨時組建行政類清算組的模式,因專業性不足、穩定性欠缺等問題,已難以適配破產審判專業化、高效化發展需求。優化清算組履職質效,需堅持“專業化引領、市場化導向、規范化約束、全流程保障”原則,推動管理人隊伍專業化市場化轉型,完善培訓指導、監督問責與府院聯動機制,全面提升清算組履職能力與規范化水平,確保破產程序公正高效運行,切實保護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助力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經濟有序運行。
公號責編:邱宇婷
作者:王金壁,山東省汶上縣法院法官。感謝作者授權中國破產法論壇公眾號推送。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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