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產法學會秘書處負責運維的官方公益學術交流平臺,與中國破產法論壇及其專題研討會、破產法文庫互補,相得益彰,砥礪思想,傳播理念,促進跨部門跨領域跨地域的破產法學術交流。(公眾號ID:bjbankruptcylaw)
作者:程安櫟
來源:法治揚帆(ID:fazhiyangfan)
一、引言:數字化破產治理的時代需求
在數字經濟深入發展的背景下,司法體系數字化轉型成為全球趨勢。破產審判作為企業退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程序復雜、參與主體眾多、資產形態多樣,尤其需要高效的信息流轉和智能化治理。近年來,我國破產案件數量持續上升,2024年全國企業破產案件數量已突破3萬件,重整、清算、和解多種程序并行,案件管理的復雜度持續上升。傳統的線下操作模式,已無法滿足現代化市場對司法效率與透明度的要求。
“破產案件全流程數字化辦理”成為當前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提出,要推進破產案件數字化審理,實現線上債權申報、電子化資產處置、智能分配審核、電子債權人會議等功能,形成以數據為核心的破產治理新模式。然而,數字化破產辦理并不僅是技術升級,更涉及流程重塑、制度創新以及專門化機構的構建。本文將圍繞破產案件全流程數字化辦理的機構設計,探討其職能邊界、運作機制、風險防控和治理模式,提出系統性研究框架。
二、破產案件數字化辦理的現狀與痛點
當前我國破產案件的數字化程度處于初步探索階段。部分地區法院建立了電子送達、線上公告系統,部分管理人采用了電子債權申報、網絡會議等手段,但整體仍屬于碎片化、局部性數字化,未形成完整閉環。債權申報、資產管理、財產變現、債權人表決、分配方案審核等關鍵環節,仍依賴大量人工操作。債權人需要多輪紙質材料提交,資產處置過程缺乏透明公開,債權異議處理周期長,管理人和法院之間的材料傳遞效率低下,影響了案件整體審理效率。
在當前操作模式下,信息孤島現象明顯。法院、管理人、債權人、資產評估機構、拍賣平臺等多方信息系統各自為政,缺乏數據標準和接口協同,案件信息不能實時共享,導致決策失真、重復勞動、程序延誤。此外,傳統的破產辦理過程缺乏有效的過程監管,部分案件出現管理人費用不透明、資產處置隱蔽、債權分配爭議多發,增加了司法信任風險。
從社會需求來看,市場主體對破產程序的效率、公平性、透明度提出更高要求。數字化辦理能夠實現流程可視、節點可控、數據可溯、操作可查,降低了程序摩擦,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但目前,我國缺乏專門的破產數字化辦理機構,數字化建設大多依賴各地法院自建系統,標準不統一,功能覆蓋不足,難以形成全國性數據共享平臺,影響了破產審判的整體現代化進程。
三、全流程數字化辦理機構的功能定位
構建破產案件全流程數字化辦理機構,核心在于實現破產案件的“平臺治理+流程再造”。數字化破產辦理并非簡單的信息化辦公,而是通過技術手段重構破產程序的核心業務流程,實現案件的線上全生命周期管理。該機構的基本定位包括四大核心功能:
第一,建立全國統一的破產案件數字化管理平臺。通過區塊鏈技術、云計算、電子簽名,實現債權申報、資產登記、拍賣處置、債權人會議、分配審核、案款劃撥的全流程線上辦理。債權人通過平臺提交申報資料,管理人通過系統實時錄入財產信息,法院通過后臺監督程序節點,確保案件運行透明化、數據化。
第二,推動破產大數據治理。通過匯聚全國破產案件數據,建立破產數據庫,形成企業退出信用記錄、債權分布結構、行業風險態勢分析。數據平臺可為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市場主體提供破產信息服務,實現“破產畫像”功能,助力金融風控與信用體系建設。
第三,提供破產程序協同服務。數字化機構可承擔債權申報審核、資產評估對接、拍賣平臺接入、線上表決管理、資金分配結算等事務性工作,降低法院的事務負擔,實現審判業務與程序管理分離,提高司法資源配置效率。
第四,建立全過程監管與風險預警機制。通過智能流程監控,實時發現破產案件中的異常節點,如財產流失、債權虛假申報、表決程序違規等,及時發出預警,防范破產欺詐、管理人失范行為,維護司法公正與市場秩序。
四、數字化辦理機構的組織架構與運行機制
全流程數字化辦理機構可采用“法院主導+市場運營+政府監管”的多元共治模式。平臺運營機構可由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依托現有的電子法院系統或金融法院數據平臺進行技術建設,同時引入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參與運營管理,保障技術中立與數據安全。機構設立可采用全國統一平臺+地方子平臺模式,統一標準,分級管理,實現數據互通,業務協同。
組織架構可分為技術部門、數據治理部門、業務協同部門、合規監管部門。技術部門負責系統開發與運維,確保平臺安全穩定運行;數據治理部門負責破產案件的數據標準制定、接口開發、全國數據匯總與分析;業務協同部門對接法院、管理人、債權人、資產處置機構,協調具體事務操作;合規監管部門負責對平臺操作進行實時監控,防范數據濫用、權限濫設,確保司法獨立。
運行機制方面,破產案件一旦立案,法院可將案件基礎信息接入平臺,管理人通過數字化平臺開展案件管理,債權人通過線上端口進行申報、查詢、表決。資產處置通過對接司法拍賣平臺,自動推送標的物信息,實現拍賣數據與破產財產的無縫連接。債權分配方案在線表決,自動生成分配清單,平臺進行分賬操作,確保案款劃撥的公開透明。
為確保公平性,建議平臺運營實行“政府主導、市場運作、行業自治”三位一體模式。通過建立行業標準,規范管理人、資產處置機構、評估機構的線上行為,防止利益沖突。通過技術合規審計,實現全過程留痕,確保破產案件辦理數據的客觀真實。
五、風險控制與制度保障
推動破產案件全流程數字化,需高度重視法律風險、技術風險和倫理風險。首先是司法獨立問題,平臺不得干預法院實體審判,數據處理需明確權限邊界,確保法院裁判權不被技術機構過度介入。其次是數據安全問題,涉及企業財務、債權人隱私、資產交易數據,需采用加密存儲、分布式賬本技術,防止數據泄漏。
制度保障方面,建議制定《數字化破產辦理管理辦法》《破產案件全流程電子管理操作規范》《破產數據安全保護規定》,明確平臺操作流程、權限配置、數據使用范圍、爭議處理機制。推動立法機關在《企業破產法》修改中加入數字化辦理條款,明確電子申報、線上表決、數字證據效力的法律地位,減少程序性爭議。
可探索設立破產數據監管沙盒,先行在部分地區試點,逐步推廣全國。建立破產數字化的行業自律組織,推動管理人、律師、拍賣機構、技術公司協同治理,形成多方共治的良性生態。
六、結論:邁向智能化破產治理的新階段
破產案件全流程數字化辦理,不僅是技術革新,更是司法治理模式的深刻變革。通過構建數字化辦理機構,實現案件辦理的標準化、智能化、透明化,有助于降低程序成本,提升辦案效率,增強債權人信心,改善營商環境。數字破產治理是智慧法院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推動我國破產制度現代化的重要抓手。未來,隨著數字平臺的逐步完善,將有助于建立數據驅動的破產治理體系,助力我國市場主體有序退出,實現經濟新陳代謝與法治環境的協同優化。
作者簡介:程安櫟,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程安櫟律師畢業于新南威爾士大學,法學碩士。業務領域:公司法律顧問、投融資并購、非訴法律盡職調查、商事訴訟仲裁業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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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破產案件全流程數字化辦理機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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