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債市從業人員的市場觀察,僅為個人總結,不代表所在機構任何意見。微信號: bond_bang
作者:李永春
來源:中國破產法論壇(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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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5日-26日,第十六屆中國破產法論壇在北京友誼賓館成功舉辦。本屆論壇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北京破產法庭共同主辦,論壇主題聚焦“深化破產制度改革·完善市場經濟基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應邀出席開幕式并發表主旨演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破產法論壇組委會主任王欣新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沃曉靜,北京市法學會黨組書記、專職副會長郭旭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馬強,北京金融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單國鈞先后在開幕式發表致辭。下面為您推送的是河南省濟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李永春在分論壇研討環節發表題為“刑破交叉視域下破產企業追贓債權清償順位規則研究”的演講文字實錄,由秘書處根據李永春法官助理的發言稿整理并經審定,特此說明并致謝。
刑破交叉視域下破產企業追贓債權清償順位規則研究
河南省濟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李永春
2025年10月25日
尊敬的各位專家、同仁:
大家好,我是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李永春,很榮幸和大家交流,我交流的題目是刑民交叉視域下破產企業追贓債權清償順位規則完善。
近年來,隨著非法集資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的增多,刑事追贓程序與企業破產程序愈發交叉。在實踐中,同一財產往往既是刑事案件中的“贓款贓物”,又是破產案件中的“債務人財產”,這在司法實踐中造成了程序沖突、財產處置混亂、受償順位不明的突出難題。那么如何協調二者關系,解決刑破交叉下追贓挽損的困局,統籌推進刑破程序協同發展,成為司法實踐中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的問題。
通過檢索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涉及破產程序和刑事程序交叉的裁判文書,最終篩選得到59個有效的司法案例。對樣本進行統計分析顯示后可以看出不同法院在程序適用與實體處置上尚未形成統一規則體系,呈現出“先刑后民”與“刑民并行”兩種模式的顯著分野。61%的案件采取“先刑后民”,破產程序需讓位于刑事程序;另有39%的案件嘗試“刑民并行”,允許破產程序與刑事程序同步推進。但兩類裁判在程序邏輯和清償順位上都缺乏統一標準,導致被害人保護與破產公平之間的沖突愈發突出。
從司法實踐的根源進行分析,造成目前的困境主要有三個方面:第一,法律規范的沖突與模糊。刑法、刑訴法及破產法在財產處置與順位安排上各自獨立,缺乏銜接條款。第二,利益主體的錯位與價值沖突。“無過錯被害人”與“有過錯的集資參與人”被混同處理,使得投機型投資人獲得與真正被害人同等保護;而擔保物權人、善意交易方又因刑事優先而受損,違背了市場交易的穩定預期。第三,程序協同的機制缺失。刑事機關與破產管理人之間信息隔絕,導致財產重復處置或遺漏。兩種程序各自為政,缺乏統一入口與協調機制。
所以,在當前的司法實踐樣態下,“同等順位說”實質上忽視被害人保護,而“絕對優先說”又削弱了破產程序的集體公平。二者在法理層面均存在解釋局限。因此,本文提出的核心觀點是,應確立刑事退賠適度優先原則。所謂“適度優先”,是指在充分考慮被害人過錯與財產性質的前提下,賦予刑事退賠有限優先性。在對象上,優先退賠僅限于特定化的贓款贓物,不及于混同財產與普通經營性財產;在主體上,無過錯被害人優先受償,有過錯集資參與人和普通債權人按比例清償;在價值上,兼顧刑法的秩序維護與破產法的公平分配,實現“個體正義”與“集體正義”的平衡。這一原則突破了“先刑后民”與“刑民對立”的二元思維,為實踐提供了可操作的中間路徑。
具體而言:
在程序方面,依行為關聯性確定程序適用。
若企業全部從事非法集資,其合法經營行為與刑事犯罪之間沒有關聯的,應以刑事程序優先;
若企業既有犯罪行為又有合法經營,則刑民并行,分別處理。即破產程序需關注涉刑事案件進展并做好涉刑部分的協調;刑事案件審理需核查破產企業經營情況,區分贓款贓物與正常債權債務。
在清償順位上,依財產性質劃分清償順位。
若涉案財物全部屬于贓款贓物,且涉案企業僅進行非法集資犯罪,在區分被害人的過錯性后無過錯的被害人優先于有過錯的被害人受償。
若涉案財物中贓款贓物與破產債權并存且無交叉。那么贓款贓物適用刑事追贓,破產債權則適用破產程序,均獨立運行。如果被害人的損失在刑事追贓中未能完全獲得救濟,則可以參與到破產程序中轉化為普通債權受償。但是不能變更原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并正在執行或執行完畢的分配方案。
若涉案財物有部分無法區分贓款贓物還是破產債權,若贓款贓物上設立了擔保物權且擔保物權人在設立時主觀上為善意,則該擔保物權人應當優先于所有被害人、普通債權人受償,在擔保物權人優先受償后,由無過錯的被害人受償,有過錯的被害人和普通破產債權人屬于同等順位最后按比例受償。若該擔保物權人設立擔保物權時主觀上為惡意,則由無過錯的被害人優先受償,有過錯的被害人和非善意的擔保物權人和普通破產債權人同等順位按比例受償。如果贓款贓物上未設立擔保物權,遵循無過錯的被害人優先于有過錯的被害人受償,有過錯的被害人與普通破產債權人同等順位按比例受償。
為確保刑事退賠與破產清償的程序銜接、財產劃分及分配公平性,應賦予管理人四項權能:過錯審查權——評估被害人是否存在主動投資過錯;保全轉換權——實現刑事查封財產向民事保全的銜接;方案整合權——將贓款贓物納入統一分配方案;異議救濟權——在刑民分歧時有權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核。
綜上,刑民交叉案件的核心,不僅是財產分配問題,更是制度協同的考驗。我們需要在理念上實現從“程序對抗”到“體系互補”的轉變。本文可能在諸多觀點上尚不成熟,還望理論界以及實務界多多探討,共同完善相應制度。
公號責編:邱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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