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訴法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對于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標的;(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并作出裁判。”
齊精智律師特別提示,依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案外人異議審查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五條規定:“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的規定,在案外人異議審查期間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法院原則上均不得對執行標的物進行執行。”
本文不惴淺陋,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必敗情形,分析如下:
目錄
一、抵押權人對執行標的物的優先受償權,不屬于案外人異議之訴的實體權利范疇。
二、案外人不能僅以以物抵債協議阻卻法院對房屋的強制執行。
三、顯名股東的非基于股權處分的債權人也可申請強制執行其股權,實際出資人不得以其實際出資為由排除強制執行。
四、對未初始登記的房屋不能因對其主張所有權而排除強制執行。
五、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債務人無權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六、案外人無權以其享有建設工程優先權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七、金錢債務中,案外人在執行標的被查封后作出的法律文書,不能排除執行。
八、判房屋買賣繼續履行并交付使用并非確權,不能排除法院執行。
九、被執行人在執行標的被查封后租賃給案外人的,不能對抗執行。
十、承租人以對租賃標的物上設有的抵押不知情且自身善意為由,主張排除法院對抵押物采取執行措施的,法院不予支持。
十一、先租賃后抵押,承租人可以“買賣不破租賃”主張權利,但其并不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權益。
十二、實際施工人不能以其系工程款債權所有人為由,針對承包人的到期債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一、抵押權人對執行標的物的優先受償權,不屬于案外人異議之訴的實體權利范疇。
裁判要旨:抵押權人對執行標的物的權利,雖然屬于實體權利,但該權利是就標的物變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并不能阻止標的物的轉讓或者向受讓人交付。抵押權人請求保護其優先受償權,因未得到保護而提出執行異議的,不屬于阻止或排除強制執行的異議。
齊精智律師提示:擔保物權主要有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三種。擔保物權是以支配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是在他人所有的物或權利上設定的物權,其主要功能是促使債務履行和債權的實現。
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時,銀行作為擔保物權人可就擔保物之出賣優先獲得清償。基于擔保物權的法律功能和效力,通常情況下并不因擔保物的轉讓、交付等行為使其權利受到損害。當擔保物作為執行標的存在時,因擔保物權人在擔保物拍賣后可以優先獲得清償,其權利仍能得到實現,并不必要排除強制執行。
然而,作為擔保物權的動產質權和留置權因其以移轉供擔保的動產的占有于擔保權人才發生效力。因此,若法院強制執行導致案外人對該財產占有的喪失,案外人則可通過異議之訴,以排除法院對該擔保財產的執行
案件來源:《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行與廣西越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福建省閩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6)最高法民終193號民事 2016-03-31】
二、案外人不能僅以以物抵債協議阻卻法院對房屋的強制執行。
裁判要旨:案外人根據以房抵債協議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時,僅能提供借款合同和收據,而不能提供其依據借款合同向債務人支付出借款項的銀行轉賬或現金交付憑證,案外人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與撫順市艷豐建材有限公司、鄭克旭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2015)民提字第175號】
三、顯名股東的非基于股權處分的債權人也可申請強制執行其股權,實際出資人不得以其實際出資為由排除強制執行。
裁判要旨:“股權代持協議”僅具有內部效力,對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權登記具有公信力,隱名股東對外不具有公示股東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內部股權代持協議有效為由對抗外部債權人對顯名股東的正當權利。其中,外部債權人不限于基于股權處分的債權人,對于顯名股東的非基于股權處分的債權人也可申請強制執行其股權,股東不得以其實際出資為由排除強制執行。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王仁岐與劉愛蘋、詹志才等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2016)最高法民申3132號]。
四、對未初始登記的房屋不能因對其主張所有權而排除強制執行。
裁判要旨:實際占有、使用房屋的案外人,即便被執行人明確認可其權利,但案外人不能證明對未做產權登記的房屋享有所有權或其他足以排除執行的權利,法院對其請求中止執行的訴情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上海鼎一倉儲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金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裁定書》【(2015)民申字3301號】
五、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債務人無權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裁判要旨: 申請執行人要求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被執行人的債務人以其對被執行人不負擔債務為由,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因被執行人的債務人與案件本身并無直接利害關系,不具有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的主體資格,故應駁回起訴。
生效判決確定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債務人的到期債權。相對生效判決確定的主體而言,到期債權的債務人為第三人,作為對被執行人負有到期債務的第三人,與執行案件本身并無直接利害關系,只是因為其對被執行人負有到期債務才被納入到執行措施中來。因此,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債務人不能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本案中,在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情況下,趙飛的債務人三友公司作為第三人只是協助執行人,與執行案件本身并無直接利害關系。如果三友公司認為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內容違法,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身份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如果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如果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而不能作為案外人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案件來源: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三友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與張XX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六、案外人無權以其享有建設工程優先權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江蘇高院︱關于對29個執行異議之訴問題的解答》:29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本質是以建設工程的交換價值擔保工程款債權的實現,也就是說,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只是一種順位權,不能達到阻卻執行的效果。因此,人民法院對建設工程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案外人不能以其對該建設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要求停止執行,而只能在執行程序中向執行法院提出優先受償的主張。
如果執行法院以案外人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為由對其主張不予支持的,由于優先受償權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需要在主債權確定、且符合優先受償權條件的前提下方可行使,故案外人可以另行提起訴訟主張實現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案外人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中止執行。
七、金錢債務中,案外人在執行標的被查封后作出的法律文書,不能排除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判房屋買賣繼續履行并交付使用并非確權,不能排除法院執行。
裁判要旨:即使判決合同繼續履行以及將房產交付使用,該判決也不能認定是對案涉房產的確權,房產交付也只是占有和使用的交付,并非所有權的轉移。在原告所提供的的證據既無法證實該房產登記在其名下,也無法證實其對涉案房產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時,其對案涉房產的權利不能排除他人的執行。
案件來源:《惠州市祥盛貿易發展總公司(以下簡稱祥盛貿易公司)因與湖南省國立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立投資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2016)最高法民申2609號】。
九、被執行人在執行標的被查封后租賃給案外人的,不能對抗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能否在執行程序中以被執行人擅自出租查封房產為由認定該租賃合同無效或解除該租賃合同的答復》(2009.12.22)(2009)執他字第7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被執行人擅自出租已查封的財產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排除執行妨害能否認定該合同無效或解除租賃合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擅自處分法院的查封物,包括本案中以出租的形式妨害查封效果的行為,執行法院有權以裁定形式執結予以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26條,被執行人擅自處分查封物,與第三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并不當然無效,只是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第三人依據租賃合同占有查封物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其占有,但不應當在裁定中直接宣布租賃合同無效或解除租賃合同,而僅應指出租賃合同不能對抗申請執行人。
十、承租人以對租賃標的物上設有的抵押不知情且自身善意為由,主張排除法院對抵押物采取執行措施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抵押權的設定先于租賃合同成立的時間(“先抵后租”),無論該租賃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承租人是否善意,都不能產生阻卻人民法院對案涉標的物予以執行的法律效果。
案件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無錫市新特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無錫市環亞國際語言專修學校等與袁宇峰、曹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裁定書》【(2015)蘇執復字第00129號】
十一、先租賃后抵押,承租人可以“買賣不破租賃”主張權利,但其并不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權益。
裁判要旨:租賃權先于抵押權設立時,租賃物被拍賣的,承租人有權要求買受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買賣不破租賃)或對租賃物主張優先購買權,但該權利不能排除法院對租賃物的強制執行。
在強制執行中,承租人不能同時主張優先購買權和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權利,只能擇一行使。
本案中,利群擔保公司的租賃權先于齊商銀行抵押權設立,故有權要求買受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但該權利不應與對租賃物的優先購買權同時行使,否則過分保護了承租人的權益,亦對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權益造成影響。因此,執行法院應當在拍賣前告知利群擔保公司對優先購買權和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權利擇一行使。
案件來源:最高法院:《青島利群投資有限公司等申請監督案執行裁定書》【(2013)執監字第67號】
十二、實際施工人不能以其系工程款債權所有人為由,針對承包人的到期債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江蘇高院︱關于對29個執行異議之訴問題的解答》:23人民法院針對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給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到期債權實施強制執行,實際施工人以其與承包人之間存在掛靠關系、其應享有工程款債權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應當不予支持。實際施工人可以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向承包人主張債權。
綜上,案外人只有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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