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久久久久久久-av色综合-2025国产精品-国产毛片一区二区-福利在线免费观看-91丨九色丨黑人外教-日本黄色网址大全-中文在线中文资源-老司机av网站-中文字幕日本视频-操人免费视频-精品国产1区2区3区-中文一区在线播放-欧美不卡123-福利色视频

對破產受理前債務人“隱性逃廢債行為”的規制

破產圓桌匯 破產圓桌匯
2025-11-14 22:00 99 0 0
我們認為,對于隱性逃廢債行為,也應當予以規制,否則將損害破產法律制度的基石——公平清償原則。

作者:王兆同 劉艷萍

來源:破產圓桌匯

前  言

近年來,“假破產、真逃債”逐漸引起各方關注,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中,重點提及了“某公司董事長虛構公司債務2800萬余元后申請破產,湖南法院以虛假破產罪定罪判刑,對惡意逃廢債予以警示、震懾”。

我們在實務中注意到,除了顯性的逃廢債行為之外,實務中不斷出現債務人企業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申請破產前,利用對企業的控制權及企業仍處于“正常經營”狀態的條件及現行法律規定的不足,以“合法”形式堂而皇之的增加債務人的債務負擔,轉移、處置、掏空債務人資產,優先清償關聯方債務,實質降低債務人償債能力,之后再選擇將企業推入破產清算,利用破產清算程序實現“金蟬脫殼”,全身而退,嚴重損害債權人的清償利益。本文將破產受理前債務人的此類行為,稱之為“隱性逃廢債行為”。

我們認為,對于隱性逃廢債行為,也應當予以規制,否則將損害破產法律制度的基石——公平清償原則。對此問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2025年9月12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以下稱《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中多處作出安排。在本文中,我們將從實務角度對于隱性逃廢債行為進行梳理,并分析其成因,進而提出解決思路,以期能夠對完善破產法律規則、提升公平清償效能有所助益。

一、破產受理前債務人“隱性逃廢債行為”的實務表現及特點

(一)實務表現

債務人企業在被法院裁定受理破產前,雖然實質上已經資不抵債、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或資產不能清償全部債務,具備破產原因,但由于未進入破產程序,在法律上仍屬于正常經營的企業。在此期間,企業的控制人或管理人一邊盯著破產法規則,一邊實施著導致責任財產減少的行為,這些行為即使是債務人企業進入到破產程序后仍然無法被糾正,本文稱之為“隱性逃廢債行為”。

實務中“隱性逃廢債行為”主要表現如下:

1.以財務調賬方式隱藏有價值的資產

在債務人正常經營期間,企業的應收賬款、固定資產、存貨等可能仍有價值或仍有較高價值,但存在因管理不善而下落不明或被關聯方侵占無法予以返還等情形,債務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管理層可能通過內部決策程序,利用財務手段,對該類資產計提減值、辦理核銷,并相應調整賬務。

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因已經處置的資產已入賬處理,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并不再體現已被核銷掉的資產(包括有形、無形資產及應收類債權)。管理人在對企業資產進行核查時,往往是從資產明細入手,對于已經核銷的資產,往往不加以關注,從而導致該部分資產被隱匿,無法納入債務清償范圍。

2.利用關聯關系在核心資產上設定抵押、質押、出租、占有等權利限制

債務人關聯方在對債務人存在債權的情況下,往往會利用對債務人資產狀況的掌控,在債務人的核心資產上為關聯方普通債務設定擔保,以期待在債權實現時獲得遠高于普通債權的清償,清償利益獲得膨脹,并借助時間推移使得該處置行為超出破產撤銷權行使期限。

在設定的擔保方式中,最為隱蔽的要屬設定留置權,由于留置權無需進行登記,且留置權的清償順位優先于普通債權。有些債務人將有意將動產租賃給關聯企業,關聯企業以其債權抵償租金,一旦債務人破產,管理人拒絕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時,關聯企業則要求行使留置權,從而獲得優先于普通債權的清償利益。

3.利用公司分立、改制、重組、委托經營、對外投資、代收賬款等方式掏空債務人資產

實務中,公司進行分立、改制、重組、委托經營、投資等行為,均為法律允許的正常經營行為,但實務中,債務人及其控制人等通過該等方式,將債務人的核心、優質資產等以不公平的方式分割或轉移出去,而將債務及相關隱性負擔繼續留在原公司,實際掏空債務人資產,從而實現“大船擱淺,小船逃生”的目的。

在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HD公司破產清算案中,管理人在清產合資時發現,該公司在陷入債務危機后,其實際控制人逐步將HD公司的核心資產和業務轉移至其新設立的LC公司名下,這一“金蟬脫殼”行為直接導致了HD公司在后續破產清算過程中陷入無產可破的困境,嚴重損害了HD公司的合法權益。[1]

4.通過倒簽文件、司法程序確認債務,增加債務負擔

實務中,債務人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與關聯方、股東之間不可避免會存在往來款、歷史上的業務往來行為,但相關協議、文件缺失或不完善,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在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管理層決定放棄債務人企業前,多數會通過倒簽協議、出具對賬函、保證書等文件方式,對原先沒有約定的債務利息、違約金等進行約定,對約定較低的利息、違約金調整為較高但合法的利息、違約金,對已過訴訟時效的自然債務接續時效,予以確認,對不存在的債務予以承擔(如債的加入)等等,從而加重債務人企業的債務負擔。

在“浙江象山:高質效辦理一破產領域虛假債權申報系列案”中,浙江省象山縣某房地產公司破產時,其負責人程某與4名職工通過司法程序確認虛增的勞務報酬,企圖在破產財產分配中優先受償。[2]

5.個別清償關聯債務

(1)通過抵銷權清償關聯債務

破產語境下,債務人的關聯方在對債務人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或存在出資不足、抽逃出資等情形時,在債務人被法院裁定破產6個月甚至更長周期內,往往會通過債權債務抵銷的方式,實現關聯債務的清償、出資義務的履行,債務人依據抵債協議或實際抵銷的結果,進行調賬處理后,在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申請時,資產負債表僅體現抵銷后的債權債務關系,被抵銷的債務往往具備《民法典》關于“抵銷權”的合法特征,而被默認合法。

(2)通過代位權實現關聯方債權

破產語境下,關聯方債權人先天具有掌握債務人資產優劣信息的優勢和便利,現有“代位權”的規定,為其越過債務人,直接將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甚至優質擔保物予以執行,即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未到期。本應納入債務人破產財產的優質資產,由于關聯方債權人有意行使代位權,導致被排除在破產責任資產范圍之外,關聯方債權實現個別、全額清償,普通債權人的清償利益被提前掏空。

6.將“職業背債人”登記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為避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或者為實現轉移、掏空債務人資產后逃費債務的主觀意圖,實務中存在利用工商登記的公示、公信效力,通過變更債務人股東、法定代表人、高管等方式,將無實際償債能力、且存在下落不明的“職業背債人”登記為被放棄企業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該行為導致對債務人經營不善存在責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因“合法”的變更行為,抽身世外,而登記的“職業背債人”根本無任何清償能力或處于失蹤狀態,導致債權人無法得到有效救濟。

在昆山市人民法院發布2024年度懲治不誠信訴訟典型案例之八:馮某某拒不配合破產清算案——實際控制人“脫殼經營”逃廢債中,法院依法拘傳某云公司法定代表人謝某某,其當庭供述自己系掛名法定代表人,馮某某系某云公司實際控制人。

2025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明確“依法治理‘職業閉店人’、‘職業背債人’等亂象,維護市場秩序。”[3]說明“職業背債人”雖然通過“合法”行為獲得身份,但實際屬于違反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

(二)隱性逃廢債行為的特點

1.表面的合法性

“隱性逃廢債行為”多發生在債務人處于正常經營狀態下,往往披著“合法”的外衣,具有“合法”的行為特征。本文所述隱性逃廢債行為,均具有合法的表征,具體表現:決策程序或管理程序合法;經過訴訟、仲裁、執行等合法程序;權利的行使是依據法律規定行使;規避了破產撤銷權、破產無效等規則。

2.破產前的隱蔽性

隱性逃廢債行為在破產受理之前非常隱蔽,因多數行為屬于債務人自主決策的商事行為、內部治理行為等,普通債權人很難通過常規途徑獲悉或了解到行為背后的違法實質,只有在進入破產程序后,因為管理人的調查其侵權的特質和損害結果方才凸顯。但進入破產程序時,管理人或因為相關行為合法性表征而未予注意,或因為缺乏糾錯措施而予以承認,從而使得隱性逃廢債行為即使曝光也無法糾錯。

3.實質損害債權人清償利益

“隱性逃廢債行為”的結果從個別清償的角度來看,系達到使得“債務人關聯債權人不合理地取得優先于外部債務人獲得清償的地位”[4];從清償資產的角度來看,必須導致債務人能夠用于清償債務的責任資產實質減少;從責任追究的角度,無法實現對真正責任主體進行追責,最終結果都導致普通債權無法得到應有的清償,損害債權人的清償利益。

二、“隱性逃廢債行為”普遍存在的原因及分析

隱性逃廢債行為之所以越來越頻繁,越來越普遍,除了債務人及其控制人、股東、董事等有損公司利益以肥私的動機之外,還因為客觀上存在隱性逃廢債的空間,這些空間既讓一些主體有能力、有機會、有可能實施隱性逃廢債行為,也能夠將隱性逃廢債所獲得的利益據為己有。

據我們實務經驗,隱性逃廢債行為普遍存在的成因包括以下方面:

(一)現有法律規定留下空間

我們注意到,法律上以下制度規定為隱性逃廢債行為提供了空間:

1.民法上“代位權”有關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依據該條規定,債務人破產的情況下,適用“入庫原則”;而在一般情況下,適用“直接清償原則”。

按照直接清償的原則,一旦債權人提起了代位權訴訟并取得了勝訴判決,則次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清償。如果債權人系股東,則其可以利用內部信息向次債務人進行追索,從而取得優先于其它債權人的身位。

2.民法上“抵銷權”有關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明確抵銷權行使時待抵銷權債務的客觀條件,但未能就債務人是否處于特殊經營狀況進行區分,這為存在關聯關系的主體利用“抵銷權”規則,在其他普通債權人未得到公平清償前,充分實現其債權的個別清償提供了可乘之機。

3.破產抵銷權有關規定

《破產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抵銷權,對于“債權人在明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下負擔債務或取得債權并予以抵銷的情形”明確不得撤銷,前提為債權人對債務人取得的負擔或債權系因為法律規定或者在債務人破產申請一年前發生而形成。對此,如果關聯債權人將對債務人取得負擔和債權的時間調整在債務人破產申請一年前,則可認定為合法抵銷行為。

4.破產撤銷權有關規定

《破產法》規定了破產撤銷權制度,對不當減損破產企業財產的行為予以撤銷,以加強對債務人逃債的打擊力度,保障債權公平清償,但規定破產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為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申請前一年。實務中,為規避該規定,債務人、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則將對債務人的資產低價、無價處置及提前清償債務等行為,安排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以上實施。同樣,《破產法》規定的對“個別清償”債務行為的撤銷,系法院受理破產前6個月內發生的行為,即超過6個月以上的個別清償行為,在破產實務中被默認為合法。

上述法律規則,本質上使得債務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可以利用其經營管理企業的身份便利,進行不公平清償,減少企業責任財產,以達到逃廢外部債務的目的。

(二)債務人信息獲取的不對稱性

在正常經營期間,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管理具有封閉性,債務人及關聯主體基于控制權,全面并詳細掌握著債務人的資產及債務情況。債務人依法并不負有向外部債權人披露或公示資產、負債狀況的強制義務,外部債權人對于債務人資產的“有”與“無”、“優”與“劣”,是否及何時存在權利限制及作出程序和實質是否合法等并不知情,雙方表現出強烈的信息不對稱性。外部債權人之間,往往也處于一種“信息孤島”的狀態,缺少搭建“溝通機制”、“信息共享”的平臺和依據,無法就獲悉的債務人狀況進行信息資源共享。債務人及關聯方正是利用“信息優勢”和對債務人的控制力,在處置資產、增設資產權利負擔、權利限制等環節,具備實施隱性逃廢債行為的自主操作空間。

(三)市場主體登記信息的事實推定作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無需辦理登記的除外。市場主體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在實務中,經過登記的股東、法定代表人、董事等信息,往往被推定為公司依法治理的事實。

債務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正是利用工商登記的事實推定效力及產生的法律后果,將并無實際責任承擔能力老弱病殘及“職業背債人”登記為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然后再通過隱匿、銷毀公司的資料實現對客觀事實的“堅壁清野”,使得外部債權人或者管理人無法查清事實真相,從而逃避對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破產受理不及時進一步合法化隱性逃廢債務行為

實務中,在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時,破產受理法院往往要求債務人或債權人提供生效裁判文書,確認存在應清償的到期債務,同時要求提供執行法院出具的債權執行不能的“終本裁定”,以證明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這一要求,導致本應及時受理破產申請,進行債權債務公平清理階段的債務人,通過拖延時間、利用破產審查規則,合法化逃廢債務行為,實現責任資產的轉移、處置或被控制、價值降低等逃廢債目的。

在破產申請的審查實踐中,從提交申請材料到法院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短則經過數月,長則經年不決,這導致債務人一些隱性逃廢債行為即使原本符合破產撤銷權行使的條件,也會因審查期限過長而得以擺脫法律規制。

因隱性逃廢債行為的隱蔽性、合法性特征及經歷較長時間的沉淀,獲取證據更加困難,識別難度極高。根據現有破產財產追收的有關法律規定,管理人并無全面徹查隱性逃廢債行為的權限,只能調查債務人本身的相關信息,對于企業正常經營期間股東、法定代表人、高管及其他關聯企業的財務狀況等,并無權限予以調查,導致《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被懸空。

在實務中,《企業破產法》得到較為有效執行的情況,多數依靠管理人申請“府院聯動”及刑事偵查機構等多方參與并協調予以實現。在“湖州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中,湖州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作為項目公司成立于2014年,開發建設湖州房產項目于2018年3月開盤后已銷售完畢,共計銷售回款約44億,但該公司卻因拖欠工程款等供應商欠款被訴至法院。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在執行中,發現該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故啟動執行轉破產程序。法院于2024年1月9日裁定受理債權人對該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后,管理人共計接受申報95人101筆債權,債權金額高達4.3億元,均為項目自身經營性負債。根據該項目的銷售情況,該公司存在明顯逃債行為。[5]

三、“隱性逃廢債行為”的規制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具有實現債務公平清償之立法目的,為了促進這一立法目的的實現,對于違反公平清償原則的行為都應當予以規制,逃廢債行為非但違反了債務公平清償原則,而且在極端情況下構成了對債務人財產的侵占,更應當予以糾正甚至追責。“一旦公司進入破產或者‘符合實質破產條件’,破產法必須以強職權的手段保證債務人財產最大化,進而實現債權的公平有序受償”[6]。為了實現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就必須加強對隱性逃廢債行為的規制,對此,我們建議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時受理破產申請

實務中,之所以出現隱性逃廢債行為且無法被糾正,其主要原因是進入破產程序太晚,這樣既給隱性逃廢債行為的發生提供了時間窗口,又讓證據的搜集更加困難,同時,也使得管理人行使破產撤銷權等權利超過相關期限。減少隱性逃廢債行為,究其根本就是讓具備破產原因的企業及時進入破產程序,在相關資料健全、財產完整、管理人行權期限充分的情況下迅速開展破產程序的各項工作,在破產程序中利用相關法律工具,查處并糾正隱性逃廢債行為。

由于逃廢債行為結果大都是控制債務人經營管理的主體受益,因此及時進入破產程序不宜寄希望于債務人,而是應當寄希望于債權人。因此,我們認為,在債權人申請破產時,應當從以下方面減少不必要的時間損耗,及時受理破產申請:

1.對債權人身份的認定不宜過苛

本文認為在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提出異議時,不宜簡單地要求債權人必須提交生效的法律文書,而是應當進行必要的證據和事實的認定,對于證據相對充分的,不因其債權金額等事項而拖延認定其債權人身份;

2.對于“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事實認定應當予以擴展

不宜要求提交破產申請的債權人必須存在終本執行的情形,如果債務人存在申請破產債權人以外的多起終本執行的案件,應當認定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3.對于舉證責任的分配合理

如果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債務人應當提交證據證明自身的資產價值和現金流足以支撐其清償對外債務,否則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具備清償能力。

4.強化董事等主體在破產申請審查中的責任

我們注意到,《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債務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企業狀況繼續惡化和財產減損。”本文認為,在破產申請審查中,應當要求債務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現場說明情況,如果后續因其虛假陳述導致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繼續惡化或財產減損,可以引導管理人或債權人向其提起賠償之訴,從而威懾其積極配合債務人企業進入到破產程序。

(二)完善破產撤銷權制度

破產撤銷權制度一直被視為規制逃廢債行為的核心制度之一,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法律對于逃廢債行為的規制速度總是落后于實務中逃廢債行為不斷創新的速度。目前來看,2006年《企業破產法》關于破產撤銷權的制度已經嚴重限制了管理人對于隱性逃廢債行為的規制,亟需進行完善。

我們認為,破產撤銷權制度的完善應當包括以下方面:

1.擴展破產撤銷權行使的情形

《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一)放棄債權的;(二)放棄債權擔保的;(三)無償轉讓財產的;(四)延長到期債權履行期限的;(五)無償處分財產權益的其他行為。”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一)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二)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或者加入他人債務的。”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一)為自身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二)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上述情形均極大擴展了破產撤銷權的適用范圍。

2.擴大破產撤銷權適用的期限

我們注意到,《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均按照原有規定為破產申請前一年,從實務角度來看,這一期限過短,我們建議調整為破產申請前二年,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受益人與債務人存在關聯關系的,本條規定的可撤銷期間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二年內”,我們建議調整為三年。

(三)提供破產申請審查期間的財產保全措施

實務中,一旦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債務人可能就開始實施逃廢債行為或者加速實施逃廢債行為,在此情況下,責任資產的減少是最嚴重的。因此,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應當采取措施保全破產申請審查期間的財產,避免不當減少。如美國破產法中即規定自動凍結制度,即當債務人申請破產時,破產法院便自動啟動了中止程序效力,暫時阻止債權人向債務人追索債務。該制度旨在避免債權人的追索導致責任資產的減少。

我們注意到,《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人提出破產申請后至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債務人的財產存在貶值或者被惡意轉移等緊急情況的,債權人、債務人可以申請對債務人財產采取中止執行或者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是否批準的裁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提出上述中止申請的債權人、債務人提供擔保。”本文認為,前述條款有別于美國破產法的自動凍結制度,其既有利于規制債權人競相追索的行為,也有利于規制隱性逃廢債行為,避免債務人惡意減少責任資產,建議在正式修訂時予以保留。

(四)充分賦予管理人糾正權利

1.訴訟時效制度的限制適用

我們注意到,破產撤銷權主要針對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積極主動地清償或承擔債務、提供擔保等行為給公平清償行為造成損失的情形。但是,實踐中存在著消極行為,常見的是債務人企業對于關聯企業的債權怠于進行追收,或者追收時不進行正常的證據保留,從而放任債務人對關聯企業的債權超出訴訟時效而無法追回、或證據不足無法予以追收。

我們建議在《企業破產法》修訂時,增加一條,“債務人怠于追索對外債權,受益人與債務人存在關聯關系的,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

2.虛假訴訟形成生效法律文書時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放寬

對利用關聯關系不當增加債務人負擔的行為,尤其是已通過虛假訴訟確認的關聯方債權,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有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七條規定第二款規定,通過審判監督監督程序提起再審申請予以糾正,否則應當認可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

但是,通過虛假訴訟形成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推翻并不容易,“在我國破產實務中,債務人和債權人都是在窮盡一切手段無果的情況下才啟動破產程序,在進入破產程序之前就已經歷了訴訟和執行的爆發,相關法律文書早已生效,而管理人提起再審申請時只能以債務人身份提起,法院總是將破產受理前后的債務人視為一個主體,而知道或應當知道存在再審情形的時間從文書送達債務人之日即起算。故而管理人提起再審申請常面臨超過申請期限,從而被法院駁回。”[7]

我們認為,對通過訴訟形成的債權,應當賦予管理人以一個獨立的判斷是否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期限,如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后一定期限(半年或一年)可以提起,不視為超出六個月提起再審的期限。

3.管理人追回財產用于集中分配時,訴訟費用可以緩交、減交或免交

在實務中,法院系統通常認為管理人提起訴訟,也應當繳納訴訟費用,經常出現管理人想追究逃廢債行為,但是無資金繳納案件受理相關費用的窘境。為此,一些法院已經開始緩解這一困境,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引》第四十二條規定,“破產案件受理后,債務人提起訴訟,管理人申請緩交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訴訟費用的,應予準許。”

我們建議在《企業破產法》修訂時,增加一條規定,“管理人為債權人利益對外提起訴訟以增加債務人財產的,如債務人貨幣資產不足以支付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緩交、減交或免交。”

(五)突破破產申請受理時市場主體登記信息內容,向實際責任人追索責任

“價值在不同語境下具有不同的內涵,惡意變更法定代表人識別機制的價值定位應當放在與之相適應的語境當中”[8],我們認為,在判斷市場主體登記信息是實際責任人還是職業背債人時,需要確定變更時點,債務人是否具有實質破產原因或在具備破產原因前一定周期內發生變更行為,同時結合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股東、高管等的清償能力及變更時點債務人資產、負債是否具有重大變化予以綜合判斷。

我們認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確定實際責任人,以規制借“職業背債人”規避責任的行為:

1.實質破產的時點

如果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董事變更時,公司已經實質性破產,例如作為被告的案件頻發、已經出現執行不到位的情況、資不抵債、拖欠員工工資、公司已經停止經營等情形,此時,認定系“職業背債人”的介入就有充分的合理性。

2.職業背債人的特征

一般而言,“職業背債人”的年齡、身份、專業都與登記的責任人所需要的完全不匹配,同時,其也會另有身份,比如司機、保潔、保姆等,有的甚至在多家業務毫不相干的企業里交叉任職。

3.交易的不正常

存在“職業背債人”的公司里,“職業背債人”并不能獲得與其職位相稱的待遇(工資、獎金、提成、福利待遇等),而實際責任人所獲得的待遇往往在公司中位列最高一層;公司的業務收入與職業背債人沒有任何關系,卻進出其主體賬戶。

我們認為,通過一定的調查工作,對于實際責任人與“職業背債人”是易于甄別的。在此基礎之上,可以實現對實際責任人的追責,以避免其逃廢應有之責。

(六)關聯方納入實質合并破產

對于通過掏空破產企業以補貼新設企業,我們認為,表面上是進行資產交易、業務合作、人員安置,實際上包含了其它資源的平移,比如客戶資源、管理經驗、人脈關系、人力資本、生產工藝等等。因此,通過破產撤銷權等機制已經無法讓企業恢復到原有的持續經營價值,也無法準確屆定關聯交易的公允價值。在此情況下,我們認為,應當將新設企業與破產企業進行實質合并破產。

《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關聯企業之間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以致難以區分,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受償利益或者關聯企業基于欺詐目的成立的,關聯企業以及關聯企業的出資人、債權人、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關聯企業管理人,可以申請對相關關聯企業進行實質合并破產。”相較于此前《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所規定的“當關聯企業成員之間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區分各關聯企業成員財產的成本過高、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時,可例外適用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方式進行審理”,增加了“關聯企業基于欺詐目的成立的”這一情形,這表明立法者已經充分關注到這一情形,并且將實質合并破產作為解決方案。

結  語

從顯而易見的逃廢債到隱性逃廢債,逃廢債的行為已由“豪奪”變成“巧取”,《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的相關規定顯示,隱性逃廢債已經受到立法層面關注并且初步采取規制措施,說明中國破產法律制度在規制逃廢債方面取得了長足進展。“千難萬險不辭勞,百折不撓志更豪”,我們也相信,通過不斷的制度完善以及各方合力,隱性逃廢債也將受到有效規制而無所遁形,中國企業也將逐步步入良性、規范經營的軌道。

注釋

[1]黃賽瓊,高佳倩:《打擊企業破產逃廢債行為的困境與進路——以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為視角》,載第十五屆中國破產法論壇·優秀論文集(第一冊),第47-48頁。

[2]“浙江象山:高質效辦理一破產領域虛假債權申報系列案”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2024年11月27日轉載,來源檢察日報-民生周刊·視線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411/t20241127_674407.shtml,最后訪問時間2025年9月9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來源:網址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560aa703efbd2617c67f4ec07a827e.html?sw=%e6%9c%80%e9%ab%98%e4%ba%ba,最后登錄時間2025年9月14日。

[4]陸曉燕、李志剛、徐同遠、鄭彧、黃賢華、任一民等發言:《破產程序中的出資債務抵銷與橫屏居次》,刊登于《人民司法》2025第13期,來源:中國破產法論壇微信公眾號,2025年8月7日,最后登錄時間2025年9月9日。

[5]2025年7月31日,浙江法院網公布的“浙江法院打擊破產逃債和虛假申報債權典型案例”,https://www.zjsfgkw.gov.cn/art/2025/7/31/art_56_38881.html,最后登錄日期2025年9月9日。

[6]張凌云:《論破產審批裁判思維的運用》,載《人民法院報》2017年8月2日第7版,轉引自王美交、孫程旭日:《破產逃廢債行為的法律治理研究——基于破產審判的實踐探索》,載《第十五屆中國破產法論壇優秀論文集》(第一冊),第44頁。

[7]王兆同、郭思江:《破產程序中既判力規則的適用和限制》,刊載于“破產圓桌匯”公眾號,https://mp.weixin.qq.com/s/T4UGwFJuR76KkGX3l0zVgQ,2025年9月20日訪問。

[8]李文超:《惡意變更法定代表人規避執行的司法認定及規制路徑——基于對三類規制方式四種裁決思路的研究》,載《民事程序法研究》2016年,第424頁。

1.png

編輯:張雨瑞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破產圓桌匯”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

原標題: 對破產受理前債務人“隱性逃廢債行為”的規制

破產圓桌匯

勘破破產事,與君破僵局。

49篇

文章

10萬+

總閱讀量

特殊資產行業交流群
推薦專欄
更多>>
  • 財經五月花
  • 丁祖昱評樓市
    丁祖昱評樓市

    大數據變革房地產。用專業數據和靠譜分析讀懂中國樓市。我是丁祖昱,歡迎關注,愿與大家一起分享房地產市場新鮮熱辣精準的解讀與資訊。讓我們預見行業趨勢!

  • 克而瑞地產研究
    克而瑞地產研究

    克而瑞研究中心是易居企業集團專業研究部門。十余年來,我們專注于房地產行業和企業課題的深入探究,日度、周度、月度等多重常規研究成果定期發布,每年上百篇重磅專題推出,已連續十年發布中國房地產企業銷售排行榜,備受業界關注。

  • 財視中國
    財視中國

    特邀中外監管層、金融行業高層、經濟學家、民營金融領軍人物獨家供稿。立足中國金融行業,創造財經新視界。

  • 觀點
    觀點

    觀點(www.guandian.cn)向來以提供迅速、準確的房地產資訊與深度內容給房地產行業、金融資本以及專業市場而享譽業內。公眾號ID:guandianweixin

  • 小債看市
    小債看市

    最及時的信用債違約訊息,最犀利的債務危機剖析

微信掃描二維碼關注
資產界公眾號

資產界公眾號
每天4篇行業干貨
100萬企業主關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產品經理會及時與您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