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牛佳靖
來源:法治揚帆(ID:fazhiyangfan)
“民間借貸”作為傳統融資方式,在我國經濟社會活動中長期占據重要地位。然而,隨著經濟交往的日益復雜化,民間借貸糾紛逐漸呈現出法律關系交錯、法律責任競合的顯著特征,其中尤為突出的便是刑事犯罪與民事糾紛相互交織的“刑民交叉”問題。這一現象不僅考驗著司法實踐的智慧,更直接關涉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與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
在司法實踐中,民間借貸領域的刑民交叉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維度:同一借貸行為可能同時符合民事違約與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借貸關系背后可能隱藏著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刑事犯罪;民事審理過程中發現犯罪線索,或刑事偵查中發現涉案財物涉及善意第三人等民事權益。
這些情形導致程序選擇陷入兩難: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孰先孰后?刑事追贓程序能否替代民事求償?刑事判決的事實認定對民事審判是否具有預決效力?
針對此類案件的處理,本文進行如下梳理,此為第一篇,總結司法實務中法院會如何處理此類案件。
1. 裁定駁回起訴并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后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等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筆者在此提示,在適用本條時,應注意兩點:
一是對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區分。
民間借貸行為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最根本區別在于是否向不特定的人借貸。民間借貸行為是機構或個人向特定的公民借款的行為,比如,行為人向單位內部的職工或親友之間的借貸。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對于直接涉嫌非法集資等涉眾型犯罪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二是注意“本身”二字,即指“同一事實”。“同一事實”,指的是自然意義上的事實本身。
對同一事實,生效的刑事判決已經進行了定性,不再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圍。注意,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會用“同一事實”,不再用“同一法律事實”或“同一法律關系”,簡單來說就是因為刑民對于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的認定不同。
2. 繼續審理,移送違法線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案件“本身”并非直接涉嫌涉眾型犯罪,只是有關聯的,不影響民事案件繼續審理,但可移送犯罪線索。例如,借款人為籌集到借款而私刻了某單位公章,并以私刻的公章在擔保人一欄中蓋章。借款人私刻公章的行為顯然涉嫌犯罪,且這一行為的目的是為了能夠讓出借人相信有擔保人從而能夠順利地出借款項。這種私刻公章的行為與民間借貸即屬于有關聯,但本身不是借貸行為,其私刻公章的行為并不是借貸行為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因此,對于民間借貸糾紛,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而就私刻公章涉嫌犯罪的問題,人民法院可以將有關犯罪線索材料移送給偵查機關,或者告知當事人向偵查機關控告或者報案。
3. 中止審理,移送違法線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七條規定:“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民事案件處理又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應當裁定中止民事案件審理。
適用本條款的三個條件:
(1)民間借貸案件的基本事實無法查明。一般是指對裁判有實質性影響,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具體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等主要內容所依據的事實。
(2)與民事案件關聯的刑事案件已進入審理階段。注意:審判實務中,經常有民事案件審理中,一方當事人或案外人提出已向刑事偵查部門報案,有關偵查機關已經向當事人出具立案通知書,甚至對案涉當事人采取了一定的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對于此種情況,主要還是看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實是否能夠查清,或者說立案的刑事案件對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實認定是否會構成實質性影響。如果不影響,則無需中止民事案件訴訟;如果構成實質性影響,對于民事案件基本事實需要等待刑事案件處理結果作為依據的,裁定中止訴訟;對于民事行為本身涉嫌犯罪的,應裁定駁回起訴并向偵查機關移送相關線索和材料。
(3)民事案件需查明的基本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此處的刑事案件“審理結果”不僅包括刑事判決主文,而且包括刑事判決中對有關事實、行為甚至過錯的查明和認定,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還包括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賠償等。
作者簡介
牛佳靖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牛佳靖律師具有多年的律師執業經驗,在加入中聞律師事務所之前,曾先后執業于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北京植德律師事務所,專注于商事爭議解決、股權投融資糾紛與企業合規等法律服務領域。曾為多家上市企業、國有企業以及其他大型企業提供訴訟與非訴訟法律服務,在工作中善于把握總體工作思路,關注企業的核心商業訴求,始終為客戶提供切合需求的法律服務。牛律師具備法律與日本語言文學雙重教育背景,能以中文與日文為工作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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