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及時的信用債違約訊息,最犀利的債務危機剖析
來源:資產界
作者:資產界專欄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蔣陽兵
一、民辦學校破產概述
民辦學校屬于《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中的一個特殊主體,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于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當這類主體在市場競爭中被淘汰出局時,應當有法律上的方法來解決其經濟上面臨的困境,或者能夠依靠法律途徑獲得新生或予以退出市場。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民辦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民辦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其中“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就屬于破產清算,應參照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程序。
二、破產財產清償的特殊規定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對民辦學校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三)償還其他債務。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處理。”該規定與《企業破產法》關于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明顯不同,與常規的破產法原理不符,具有極強的特殊性。
三、《民辦教育促進法》與《企業破產法》的沖突及適用
如前所述,民辦學校破產的債務清償順序與《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相沖突。《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這與《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明顯有所不同,其更側重于維護受教育者的權益。
根據《立法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民辦教育促進法》作為特殊法,應當優先適用其規定。更何況,《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亦只是作了“參照適用”的規定。在辦理民辦學校的破產案件時,其清償順序優先適用《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當遇到《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九條未規定或沒有明確規定的情形時,再參照適用《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
另外,《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終止時,審批機關應當協助學校安排學生繼續就學。”因此,民辦學校破產應慎重處理,維護好學生的受教育權,同時要與政府相關部門協商安排好學生的就讀問題。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2018修正)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4號 2018年12月29日發布)
第五十八條 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民辦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民辦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五十九條 對民辦學校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被終止的民辦學校如何組織清算問題的批復》(節選)
(法釋〔2020〕18號 2020年12月29日發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條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被終止,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清算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組織民辦學校破產清算,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順序清償。
【典型案例評析】
江西高院發布破產審判工作十大典型案例之六:萬載縣星火中學破產清算案
【基本案情】
萬載縣星火中學系經宜春市教育委員會依萬載縣教委請示于2001年2月20日批復同意舉辦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江西省宜春市社會力量辦學指導中心于2001年9月18日為萬載縣星火中學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招生對象為初中畢業生,主管機關為宜春市社會力量辦學指導中心。開辦資金為488萬元。該校于2009年5月31日在宜春市民政局辦理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校址變更為萬載縣城陽樂大道新街,登記證書有效期限自2009年5月31日至2012年5月31日。2003年一面招生辦學、一面基建建校,學校在經營過程中因資金短缺問題而面向社會融資,直至2010年2月,因資金鏈斷裂停辦而引發經濟糾紛問題。
【審理過程】
2011年5月16日,辛煥興等141人以萬載縣星火中學資不抵債為由,向萬載縣人民法院申請對萬載縣星火中學進行清算。萬載縣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受理萬載縣星火中學破產清算案。并于2011年6月10日成立了涉及萬載縣教育局、民政局、工商局、物資局、社保局、勞動人社局、國資局、財政局、審計局等單位相關人員的清算組。清算組亦立即著手辦理相關債權人的債權申報及審核工作,委托宜春正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對萬載縣星火中學的賬目與現有資產情況進行核查。因該校債務涉及建校基建款、農村信用社貸款、教職工工資、個人借款等多個方面,尤其是個人借款涉及人數眾多且金額巨大。
萬載縣星火中學此前委托江西中磊司法鑒定中心對該校位于萬載縣康樂街道陽樂大道的房地產價值進行評估,江西中磊司法鑒定中心于2010年11月22日出具了資產評估報告,并確定委估對象在2010年11月18日公開市場價值為:教育設施用地使用權價格為2893800元,地上建筑物價值為9419806元,零星項目及附屬工程凈值為2255191元,委估對象總價值為14568797元。2011年9月16日召開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清算組公布了萬載縣星火中學賬務審計和清理情況,債權初步核定為22303392.19元。萬載縣法院就萬載縣星火中學包括房屋、附屬零星設施等在內的現有整體財產進行司法拍賣,由于無人競價,先后進行了三次拍賣,2013年8月19日第一次拍賣起拍價為1500萬元,2014年1月8日第二次拍賣起拍價為1200萬元,2014年4月10日第三次拍賣起拍價為1140萬元,但三次拍賣均流拍。面對資產變現難度大、債權難以實現,經廣泛溝通,債權人同意萬載縣星火中學破產資產變賣價降為1100萬元。
2017年3月2日,清算組將萬載縣星火中學破產財產以總價1100萬元變賣給買受人萬載縣康樂實驗學校,萬載縣康樂實驗學校按時繳納全部價款。2017年6月21日,萬載縣法院裁定萬載縣康樂實驗學校通過變賣取得萬載縣星火中學現有整體破產財產的所有權(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屬零星設施)。萬載縣星火中學破產財產折現后,清算組于2017年4月20日制作了財產分配方案該分配方案在2017年4月28日召開的第二次債權人會議上得到了通過,之后按該分配方案完成了分配。萬載縣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裁定終結萬載縣星火中學破產清算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破產清算主體系民辦學校,其性質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八條中“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之規定,本案由人民法院受理,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順序清償。
案件審理過程中,萬載縣法院通過與相關單位部門積極溝通協調,得到了各單位部門的積極配合,為案件辦理掃除障礙。通過努力與債權人代表溝通交流,為破產清算案件的穩步推進創造了良好的外部條件。面對三次拍賣三次流拍,破產財產無法及時變現、債權人無法及時實現債權的情況,萬載縣法院及清算組積極尋找應對方法,最終在征得債權人同意后依法對破產財產進行了變現。在分配方案得以在債權人會議上通過后盡最大努力在最短時間內完成了分配,及時保障了廣大教職工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起到重要作用。
——選自2019年9月6日江西高院發布破產審判工作十大典型案例之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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