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初明峰、劉磊
來源:金融審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兩公司在所簽訂協議中約定本協議“自簽字蓋章時生效”,債務人方僅有公司蓋章但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按照協議履行債務,債務人以其法定代表人未簽字而導致本協議尚未生效拒絕履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摘要:
1、家具商城與機床公司簽訂《協議書》,自愿為牡丹園公司欠付機床公司的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并且,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本協議自“簽字蓋章”時生效。
2、再查明,該《協議書》上僅蓋有家具商城的公章,但無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機床公司方面,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但無公司公章,但機床公司方面對《協議書》內容表示認可。
3、家具商城未按照《協議書》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機床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還款責任。
爭議焦點:
案涉《協議書》是否已經生效?
法院觀點:
關于《協議書》的真實性及其效力。根據一審期間司法鑒定結論,《協議書》上家具商城印章印文與工商檔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蓋印,家具商城對該鑒定結論予以認可。《協議書》上蓋有家具商城真實的公章,雖無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簽字,但足以表明《協議書》是家具商城的真實意思表示。據此,一、二審判決認定《協議書》真實有效并無不當,家具商城否定《協議書》的真實性及其效力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2013)民申字第72號
相關法條:
《合同法》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實務分析:
關于本文援引判例情形中,雙方當事人約定“雙方簽字蓋章生效”,有觀點認為應當是指“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此時只要是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或單位公章均可達成合同生效的效果。筆者認為這個理解也是錯的。簽字蓋章兩詞之間沒有標點和文字,這種不能當然的理解成“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應屬于約定不明,應當結合其他因素對合同效力作出進行判斷。這引發了關于合同“簽字蓋章生效”這種籠統描述,在僅有簽字或僅有蓋章情形下,對當事人意思表示應進行形式主義解讀和實質主義解讀的討論。形式主義者認為:簽字和蓋章兩者缺一不可;實質主義者認為:公司蓋章為最終實質標注,只要公司蓋公章章,即使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合同也是生效,或: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對外作出意思表示,其代表公司在合同上簽字,合同當然生效。本文所援引的最高院的本判例采信的是實質主義,不能教條的認為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合同即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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